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冯超华   来源:材料与食品学院   日期:2020年0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四年。

第四条 高考统招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六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超过上述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治疗。

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者,应附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已报到注册的学生(含退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休养的,可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的具体要求和办法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期满未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考核相关规定。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凡正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补考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和正常补考资格。

(三)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和正常补考资格。

(四)跟班补考申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旷考的,取消该门课程跟班补考资格,仅可参加结业重修考试。

(五)结业重修考试中作弊的,取消结业重修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病残、体弱的学生,本人可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参加体育保健课,允许选修、免修部分项目。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和折算办法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及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分(包括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且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规的,视其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认定为考核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保留过程考核结果,允许正常补考和跟班补考;

(二)被认定为考核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过程考核结果无效,处分未解除前,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和跟班补考;

(三)代替他人考核、由他人代替考核或者第二次考核作弊等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规定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业提醒与学籍处理标准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应对本学期获得学分低于应得学分70%的学生,以书面形式给予学业提醒,并将学业提醒副本寄学生家长签字后寄回回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3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7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110学分的;

(四)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学习一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应获学分60%的;

(五)未达到本条款项规定留级条件的未完成所有教学任务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主动申请留级的;

(六)其它应作留级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的;

(二)第五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和大二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40学分的;

(三)第七学期开学补考后,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60学分的;

(四)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学习一年累计获得学分小于等于应获学分40%的;

(五)学生留级后累计获得学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仍应留级的;

(六)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对留级学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缴费标准按留级后的专业标准执行;

(二)在原班级已及格的课程,其相应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该门课程可以免修;

(三)若现班级已开设的课程尚不及格,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并申请参加考试,学习方式应以跟班听课的方式为主,当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采用自学方式进行;

(四)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跨学科转专业;第四学期期末,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同属同一学科大类的转专业。学生成功转专业(以发文为准)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和时间可适当放宽。

转专业条件、办理时间和程序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或学科大类转专业的,由各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休学申请获批或休学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因特殊情况通知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其他原因休学的均应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我校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详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其它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申请获批或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已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章 退学试读

第四十四条 退学试读

(一)退学试读是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将要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留级到下一个年级的同专业班级进行试读,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与所在学院签订学生试读保证书;

(二)试读期满后若取得学分高于留级的下限,则正常升学,即一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30分,二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70分,三年级取得的总学分大于110分,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学习一年累计获得学分大于应获学分60%。试读期满后学分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则按第二十二条退学处理,不可再次申请退学试读;

(三)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保证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试读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条件接受退学处理,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为表现良好;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十七条任意一款者;

(二)学业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考核作弊者;

(五)具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学士学位者;

(六)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十九条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者,允许在学习年限内申请结业重修不合格课程,结业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者,待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学习年限者,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具体授位条件和程序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未修完所在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学满一学年(含)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对已发的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对于变更关键信息时涉嫌重户注销、高考移民、弄虚作假等重大事项,教务处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学历和学位证书由教务统一组织打印,打印完成且检查无误后分发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粘贴学生照片及盖章后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初审(一审):陈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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